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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文理学院硕士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发布时间: 2023-11-19      点击量: 


宝文理院研字〔2022〕5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中发[2019]19号),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科学系统推进研究生教育评价体系改革,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硕士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是对研究生在学期间个人素质及表现的评价,测评结果作为我校硕士研究生评奖评优和推荐就业的主要依据。

第二条 硕士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每学年进行一次,原则上应在每年10月份完成。凡我校正式注册的二年级及以上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均需参加年度综合素质测评。在研究生培养单位内,根据学术学位研究生和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式的不同,分别组织测评。

第三条 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重点在研究生日常行为表现上,主要考察研究生在上一学年德智体美劳五个方面的综合素质表现。

第二章 评定内容及加分标准

第四条 德育综合测评是对研究生思想政治、道德修养、遵纪守法、集体活动、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的综合评价。

第五条 智育综合测评是对研究生的学业成绩、知识创新和实践创新能力等方面的综合评价。包括研究生在学年测评周期内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获得的考核成绩,以及在学术创新、科研实践、专业实践活动中取得的科研成果及各类奖项。

第六条 体育综合测评是对研究生参加学校规定的体育活动和自觉参与各项课外体育锻炼活动情况的综合评价。

第七条 美育综合测评是指对研究生在传承和创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审美和人文素养等方面的评价。

第八条 劳育综合测评是指对研究生具有的崇尚劳动、尊重劳动、辛勤劳动、诚实劳动的精神和行动,以及对参与社会劳动实践、创造性劳动等方面的评价。

第三章 德育综合测评

第九条 德育综合分=基础分(60分)+加分(40分)+减分,权重0.15。

第十条 能够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热爱祖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满足条件的,可获得基础分60分。

第十一条 在学校或各培养单位担任学生干部,工作满一年(含)以上的予以加分。学生干部必须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述职和评议。评议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按照评议结果档次予以加分。研究生干部有重复任职的,以高分为准,不累计加分。任期不足一年和评议不合格的不予加分。

1.校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学院研究生党支部书记(副书记):13-15分。

2.校研究生会部门负责人,学院研究生分会主席团成员,党支部委员、团支部书记、班长:9-12分。

3.校、院研究生会干事、班级其他委员、宿舍舍长:4-8分。

第十二条 国家级、省部级、校级个人荣誉称号分别加15、8、3分。其中校、院评选出的学生干部类个人荣誉称号不予加分。

第十三条 参加思想政治方面的演讲、辩论、征文等比赛,获得培养单位一、二、三等奖分别加3、2、1分;校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5、4、3分;获得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8、6、5分;获得全国一、二、三等奖分别加15、10、8分。

第十四条 对在稳定安全、疫情防控、抢险救灾等方面有积极工作表现的;或有见义勇为、拾金不昧等表现的;或在某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在校园、社会引起一定反响的学生,经各培养单位研究进行适当加分。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德育综合不予计分。

1.不热爱祖国,发表与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相违背的言论,造成不良影响者。

2.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的。

3.有违纪现象,受到纪律处分的。

4.不遵守社会公德,道德品质败坏,造成不良影响的。

5.有抄袭剽窃、弄虚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或提交的各类申请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6.无故不参加学校及培养单位研究生各项思想政治教育活动,缺勤超过总活动数1/3的。

第十六条 旷宿、旷课、旷会(讲座)等集体活动缺勤一次扣2分,未按时学籍注册扣10分。

第四章 智育综合测评

第十七条 智育综合分=学业成绩+科研创新素质(专业素质),权重0.7。其中,二年级研究生学业成绩权重0.4,科研创新素质(专业素质)权重0.3;三年级研究生学业成绩权重0.2,科研创新素质(专业素质)0.5。

第十八条 学业成绩满分100分,按权重计入总成绩。计算公式:学业成绩=∑(课程成绩×课程学分)/ ∑课程学分×权重系数。

第十九条 科研创新素质(专业素质)满分100分,按权重计入总成绩。计算公式:科研创新素质=(个人学年科研创新总分/所在年级或专业第一名科研创新总分)×100×权重系数;专业素质=(个人学年专业素质总分/所在年级或专业第一名专业素质总分)×100×权重系数。

1.为进一步强化培养要求,突出学科特色,各学院对研究生科研创新素质、专业素质的考察,应重点从研究生获得的各层次类型科研成果,参加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和各类科研学科竞赛,参加各类学术交流活动等。鼓励研究生积极参加大学生英语竞赛、数学竞赛、数学建模竞赛、“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挑战杯”研究生创新实践系列大赛、机械设计创新大赛、电子设计竞赛等全国性竞赛。

2.各培养单位应结合专业特点赋予分值计算,合理制定各类科研创新成果、专业实践加分的标准。具体加分细则由培养单位自行制定。

3.各培养单位在制定智育综合加分细则过程中应将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区分,学术学位应重点考察研究生的学术研究能力(科研创新素质),专业学位应重点考察研究生的专业技能和实践能力(专业素质)。

第二十条 同一科研成果取单项最高分,不累加。学生在外语、计算机、专业技能认证等方面的能力,根据等级、成绩可适当加分。

第二十一条 按照培养计划的规定,无故未参加专业实践,不能按时完成开题报告、中期考核等培养要求的,应予以减分。

第二十二条 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依据实际情况予以减分或智育综合不予记分。

第五章 体美劳综合测评

第二十三条 体美劳综合分=基础分(60分)+加分(40分)+减分,乘以权重0.15。

第二十四条 身心健康,有较高的审美情操,有较好的劳动习惯和生活习惯;积极参加学校、培养单位和班级组织的各类体育、文化艺术、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满足条件的,可获得基础分60分。

第二十五条 体育活动加分项依据学校和培养单位组织的体育竞技类赛事获得奖励加分,各类兴趣类社团活动不加分;获得培养单位一、二、三等奖分别加3、2、1分;获得校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5、4、3分;获得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8、6、5分;获得全国一、二、三等奖分别加15、10、8分。体育赛事按照名次由各培养单位参照上述加分研究执行。

第二十六条 参加歌舞、书法、绘画、摄影、视频制作等文化艺术相关比赛,获得培养单位一、二、三等奖分别加3、2、1分;校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5、4、3分;获得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8、6、5分;获得全国一、二、三等奖分别加15、10、8分。参演省级及以上、学校、培养单位举办的各类文艺活动的分别加8、5、3分。

第二十七条 参与省级及以上、学校、培养单位组织的各类研究生社会实践活动,分别加8分、5分、3分。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被省级及以上媒体报道,国家级媒体加5分,省级媒体加3分,市级媒体加1分;参加学校、培养单位组织的义务劳动、志愿服务活动和研究生文明宿舍评选等活动,根据学生表现情况,加1-5分。

第六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每学年开学初,以年级(班级)为单位组织学生学习考核文件。每学年综合测评时由学生本人进行总结自评计算得分,并提供年度申请加分的各级各类奖项证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任何有效支撑材料者,视为自愿放弃,当次测评分数记为零。

第二十九条 各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综合测评领导小组,由各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院长任组长,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主管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副院长任副组长,成员为研究生辅导员(班主任)、研究生秘书、导师代表、学生代表等。负责本单位评价办法的制定、评价过程的监督和裁定。对本学院研究生综合测评结果进行复审和确定其年度综合排名。

第三十条 以年级(班级)为单位成立研究生综合测评工作小组,由研究生辅导员(班主任)任组长,成员为主要学生干部以及学生代表等。具体负责研究生综合测评结果的统计、评议,核算出初步评价结果后,进行班级公示,听取意见,接受申诉,学生本人签字确认。无异议后,将初步测评结果及相关材料报所在学院研究生综合测评领导小组。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经学院研究生综合测评领导小组审定后,应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期间,研究生有权向领导小组提出申诉,领导小组接到学生的申诉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公示无异议后,各培养单位打印汇总表,由党委、党总支书记、院长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体、音、美等部分特殊性的学科专业,可以按照国家学科评估和专业学位水平评估的要求,将研究生艺术实践成果、艺术或设计实践获奖、体育竞赛获奖等纳入智育评价。

第三十四条 各培养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经本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审定,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审核备案后,向本单位研究生公布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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