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院计划内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专升本)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必须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
4.学习刻苦努力,成绩优异;
5.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6.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国家奖学金评定: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者;
2.有违反校规校纪或社会公德受到纪律处分者;
3.不积极参加学院及各系组织的各种活动者;
4.本学年所学课程考试成绩有不及格者;
5.参与不健康活动者,有其他违纪或者不诚实信用记录者。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生处及各系党总支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评定程序:
1.我院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根据陕西省教育厅每学年的评定工作安排进行。学生处根据上一年度各系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向各系下达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分配名额时,对师范专业、艰苦专业适当予以倾斜;
2.各系按照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原则建立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对学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身心健康、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进行科学评价,并制定学习成绩优异的具体标准;
3.学生向本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并提交本人上学年成绩单及相关参评材料;
4.各系本着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条件考核评选,对评选结果在全系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天的公示;
5.各系公示无异议后,组织初评学生进行网上信息填报和系一级的审核认定工作;
6.各系将推荐名单汇总,并将评选相关材料报学生处;经学生处审查并报院主管领导审定后,在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教育厅主管部门审批并备案。
第四章 国家奖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发放工作由学生处、财务处负责,同时受学院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 各系对获奖学生要加强指导和监督,引导学生合理使用国家奖学金,鼓励他们珍惜荣誉,奋发向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