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文理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
宝文理院研字[2020]2号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规范学校硕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位授权点的学科门类和学科专业,授予硕士学位。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全校的学位授予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由25人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其分委员会会议须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达到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有效。
第四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院各分学术委员会的相关人员组成以及职责,按照《宝鸡文理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宝文理院字[2019]49号执行。
第三章 学位申请
第五条凡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品行端正,政治思想表现良好,治学态度严谨,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要求者,均可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向学校申请相应的学位。
学位申请人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学位申请手续,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六条 学术水平
学位申请人完成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全程学习,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和学分,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掌握本门学科扎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研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能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具有一定的听说写能力。
第七条 学位申请资格
硕士学位申请者向本学院提出学位申请。由学院按照本细则相关的规定,并结合其培养计划进行资格审查。学位申请者资格要达到以下条件:
(一)课程成绩及学分符合本细则相关要求;
(二)论文开题报告通过;
(三)中期考核合格;
(四)论文预答辩通过;
(五)论文检测复制比达到学校相关文件规定的范围;
(六)硕士论文评阅意见达到本细则相关要求;
(七)在校学习期间发表论文达到本细则相关要求;
(八)论文答辩通过;
(九)导师同意研究生申请硕士学位。
第八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一)在学期间因违规违纪受到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
(二)未修满规定学分;
(三)学位课程成绩未达到本细则规定的标准;
(四)开题报告未通过者;
(五)中期考核未通过者;
(六)论文发表未达到规定要求;
(七)论文评审未通过者;
(八)论文预答辩未通过者;
(九)论文答辩未通过者;
(十)有剽窃他人学术成果或其他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九条 课程学习及考试要求
(一)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要求;
(二)学位课平均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其他课程成绩在60分及以上;
(三)学位课平均成绩未达到70分,但已经取得相应的学分(每门课程成绩≥60分)者,可允许参加毕业论文答辩,答辩通过者,准予毕业,但不能申请学位。
第十条 发表论文要求
学术型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署名宝鸡文理学院,且以第一作者(含导师为第一作者的第二作者)在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一篇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出版论著(含参编,署名前三),或科研成果获厅局级及以上奖励,或获国家发明专利。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要求
(一)硕士学位论文应该在导师或导师组的指导下,由学位申请人独立完成,且撰写必须符合学术道德规范要求。导师是学位论文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应以高度负责和严谨认真的态度对学位论文撰写全过程进行指导和质量把关。要充分发挥导师组的集体智慧,加强导师组在学位论文撰写过程中的审查和监督责任。
(二)学术型硕士学位论文必须是系统完整、有创新点的学术论文。要求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并对本学科发展或经济建设、社会进步有一定意义,表明作者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学科知识,具有从事学术研究的能力。
(三)专业型硕士学位论文可是系统完整、有创新点的学术论文,也可是有创新、有独到见解的调查报告、专利、设计案例等具有实用价值的文本,表明作者掌握系统的理论知识,具有从事本行业专业技术工作的能力。
(四)学术型硕士学位论文字数不少于3万字;专业型硕士中教育硕士、工程硕士、旅游管理硕士学位论文字数不少于2万字,外国语言类硕士学位论文应达到外语1万词,艺术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由学位作品(创作实践)和作品阐述两种形式构成,作品阐述正文字数不少于5000字。
第四章 论文评阅
第十二条学位论文必须进行专家评阅,否则不能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三条必须在论文开题之前,由本人和导师向学院学术分委员会提出申请,由学院召开学院学术分委员会专门会议,对涉密论文的涉密级别、限制保密时间等进行讨论决定,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涉密论文说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院学术分委员会意见,对涉密论文给与意见并反馈。
第十四条文评阅工作由学校学位办公室负责统筹安排,各学院组织落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以适当方式对学位论文评阅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各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对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进行全面的审核。
第十五条位申请人在答辩前按照学校相关要求完成学位论文的撰写,经导师审核同意,交由学科专业导师组或其他专家组以预答辩的形式就论文是否达到相应的学位水平进行集体评议,并就是否能参加论文送审给出书面意见。未按照要求进行开题论证、中期检查及预答辩的论文不得申请评阅。
第十六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专家一般为2人,其中校外专家至少1人。评阅专家须具有相关领域专业背景,副教授以上职称,责任心强、学风正派、治学严谨的专家,并具有指导研究生的经验。
第十七条至少50%的学位论文进行盲审,其余论文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评审,盲审论文全部请外校2名专家评审。
第十八条评审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评语内容包括:
(一)研究成果的理论意义和实际价值;
(二)论文的观点、结论是否正确,论据是否充分、可靠;
(三)论文的学术水平和创造性;
(四)论文的主要优点(包括研究方法、写作技艺和逻辑性等);
(五)论文的不足之处。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实的学术评语,并决定是否合格(同意论文参加答辩),供答辩委员会参考。
第十九条学位论文评阅结果分为优秀(100-90分)(同意答辩),良好(89-75分)(同意答辩),合格(74-60分)(同意修改后答辩),不合格(59分及以下)(不同意答辩)四种意见,全部评阅专家无不合格(不同意答辩)意见,方可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如有1份不合格(不同意答辩)意见,学校应在2周内追加第三位评审人评审,以两位意见相同者作为评审结论。对于评审最终结果为不合格的论文,作者须根据专家意见做重大修改,修改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修改后的学位论文由学研处委托专家重审,通过后参加下一次学位申请。
第二十条 若研究生及其导师对学位论文评审有异议并认为需要重新评审的,可由研究生提出书面申诉申请,经导师同意后报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在收到申诉申请后,召开专门会议对学位论文质量作出评价,并对申诉理由及是否对该学位论文进行复评给出意见,于一周内将意见报学研处。若需要复评,学研处将送两名专家进行复评,如若再出现1份不合格意见,则认为该篇学位论文不合格,本次申诉终止。每位研究生只有1次申诉机会,复评意见返回之前,申请人不得进行论文答辩。申诉的学位论文评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导师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出现列情况之一的,暂停该导师招生资格一年:
(1)同一届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出现3个单篇评审意见为“不合格”的;
(2)连续2届研究生论文有最终送审意见为“不合格”的。
第二十二条 论文送审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材料必须和其他学位材料一并归档。
第二十三条研究生及其他相关人员不得干扰学位论文评审工作的正常进行,如有违反,将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取消学位申请资格。
第二十四条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对经送审不合格及答辩不通过的学位论文做出是否允许在6-12个月内修改硕士学位论文的意见,报学研处备案。已经6-12个月修改后的学位论文评审后仍不合格者,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第二十五条评阅人姓名和论文评阅意见书结论应对评阅人保密并密封传递,不能直接与本人见面。
第二十六条论文评阅通过的研究生,可进入论文答辩环节。答辩环节由本人提出答辩申请,学院对申请人进行答辩资格审查,并将资格审查结果报学研处审核通过后,方可提交参加答辩人员名单至各答辩委员会进行答辩。
第五章 论文答辩
第二十七条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生导师资格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1名校外专家,且至少有半数以上是研究生导师。指导教师不参加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设主席1人,秘书1人。专业硕士学位论文答辩须至少有1名对口行业兼职导师参与。学位申请者在答辩前不得接触答辩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八条答辩规则
(一)论文答辩前应先审阅论文评语;未收齐评阅意见书一般不得进行答辩。评阅结果符合规定方能答辩。
(二)答辩委员会须恪守学术标准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论文答辩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进行表决。全体成员2/3以上同意方为通过,报学位评定委员会。
(三)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答辩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可作出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定。
第二十九条答辩程序
(一)主席宣布开始答辩;
(二)导师(或答辩秘书)介绍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和论文撰写情况;
(三)学位申请人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
(四)委员提问,申请人答辩;
(五)休会。委员举行会议,由秘书宣读指导教师和评阅人的学术评语,商议评定论文的标准,并对论文作出评价,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对论文的评语、评分等级和投票结果,对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学位进行表决。
(六)答辩时须详细记录。
第三十条通过答辩申请硕士学位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成绩单;
(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书;
(三)论文评阅意见书;
(四)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
(五)论文答辩会记录;
(六)硕士学位审批表;
(七)毕业研究生登记表(包括鉴定材料)。
第六章 学位授予
第三十一条授予硕士学位
答辩结束后,学院汇总整理申请学位的有关材料,提交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审议,分委员会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的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由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公布硕士学位获得者名单,颁发硕士学位证书。硕士学位证书填发日期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之日为准。
第三十二条暂缓授予硕士学位
(一)考试作弊或违反学术规范受到学校记过以下(含记过)处分且处分尚未撤销;
(二)学术型研究生毕业时未公开发表一篇学术论文。
第三十三条补授硕士学位
研究生应届毕业时未通过课程考核或未获得硕士学位,一年后通过课程考核或答辩达到学位申请条件,经申请人申请符合下列条件可补授硕士学位:
(一)课程考核未通过经再次申请后通过且获得毕业证书;
(二)毕业论文答辩未通过,经再次进行论文答辩合格者。
第三十四条不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研期间,受过留校察看纪律处分的;
(二)基础理论和专门的知识结构与水平未达到培养方案和本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要求的;
(三)论文水平未达到学位要求,且在限期内经补充修改仍无法达到标准的;
(四)发现论文中确有舞弊作伪、抄袭剽窃等严重错误事实的;
(五)提交论文及答辩时间超过最长学制年限一年的。
第三十五条撤销硕士学位
对已授硕士学位,发现以下情况予以撤销硕士学位
(一)发现论文确有舞弊作伪、抄袭剽窃等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事实的;
(二)在抽样检查复议后,发现论文未达到本工作细则规定的;
(三) 发现在毕业时确有不符合本工作细则规定的。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出席会议的人数须超过全体委员的2/3,经与会委员半数及以上同意,方可做出撤销学位的决定。
第七章 学位申诉
第三十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不授予学位决定的,学校在该决定作出之日起1周内将决定告知学位申请人及指导教师。学位申请人或指导教师对不授予学位的决定持有不同意见时,有权向学校提出书面异议申诉,学校自收到异议申诉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复核决定。
第八章 学术不端正行为处理
第三十七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学位获得者在申请学位过程中有舞弊作假、学术不端正者严重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不论时限长短,均予撤销已授学位。
第三十八条学位论文被认定有弄虚作假,篡改仿造数据,抄袭剥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的,永久取消学位申请人在学校申请学位的资格;已获得学位的,依法撤销其学位、注销学位证书,并永久不再接受其在学校申请学位。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导师所指导的学位论文出现弄虚作假、篡改仿造数据、抄袭剥窃等学术不端行为时,视具体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招生或取消导师资格的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应根据本学科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本细则的学位学术水平标准。
第四十一条本细则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宝鸡文理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宝文理院研字[2017]2号)和《宝鸡文理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及评审规定(试行)》(宝文理院研字[2016]2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由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