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文理学院研究生学术规范
宝文理院研字[2016]17号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弘扬严谨求实的学风,规范研究生学术行为,提高研究生学术道德素质,确保研究生培养及学术成果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宝鸡文理学院学术道德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办法(试行)》等文件为依据。
第三条 基本原则
1.严守国家法律法规,保护知识产权,尊重他人劳动成果。
2.忠于科学,探求真理,诚实守信,客观公正,严谨求实。
3.恪守学术规范,杜绝弄虚作假 ,反对急功近利,粗制滥造,严禁沽名钓誉,损人利已。
4.坚持导师负责与文责自负相结合。凡合作发表的学术论文有学术不端行为者,导师与学生均应承担责任,学生自己刊发论文有学术不端行为,导师不知情时学生自己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本《规范》适用于在宝鸡文理学院攻读学位的、进行课程学习的研究生以及宝鸡文理学院硕士学位获得者。
二 、学术规范
第五条 研究生在学术活动中应恪守学术道德,坚守学术诚信,遵守以下学术规范:
1.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2.应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遵循学术界关于学术成果引用的公认准则。在作品中引用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成果、数据和观点,须注明出处;转引他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其中引用他人的内容,不能构成本人研究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
3.成果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学术责任和法律责任。合作成果一般按照合作者对研究成果所作贡献的大小,依次署名,有学科署名惯例或署名约定者除外,但应符合法律规定。合作成果须在发表前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同意,署名作者应对自己完成的部分内容负责,成果主持人应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学生为第一作者而指导教师为合作者的研究成果,指导教师应负主要责任。
4.对自己或他人的研究成果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评价和论证;不故意夸大或贬低成果的学术、经济或社会价值。
5.对于应经有关学术机构论证和鉴定的重大科研成果,在论证和鉴定完毕后须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对外公布。
6.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完成的研究成果著作权归属宝鸡文理学院;研究生署名宝鸡文理学院或师生合作署名(不论排名顺序)及研究生获学位后发表在校学习期间完成的学术成果,须经其导师审核并签署书面意见。专业学位研究生如遇上述情况,须经其双导师审核并签署书面意见。
7.学术界公认的其他学术道德规范。
第六条 研究生在学术活动中不得有下列学术不端行为:
1.一稿多投;
2.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3.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伪造学历、学位证书;
4.不当使用学术信誉;
5.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6.未经他人许可,使用他人署名;
7.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对外泄露应保密的学术成果或事项;以不正当行为封锁资料、信息,妨碍正常学术交流;
8.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三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规定
第七条 对经查实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在校研究生,视情节、后果及本人的态度,分别或同时给予学业处理、取消奖励资格及已获奖励处理以及纪律处分。
1.学业处理包括课程重修、课程以零分计、重新开题、延缓答辩、重新答辩、取消答辩资格或取消学位申请资格等。
2.取消奖励资格及已获奖励处理包括本学年不得评定奖学金、不得评定各类荣誉称号;取消因学术失范行为而获得的奖励或其他荣誉,追回相关奖学金和其他物质奖励。
3.纪律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
4.触犯法律者,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具体处理如下:
1.凡在平时作业、课程论文、小型设计中有抄袭、剽窃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重新提交作业、课程重修、课程以零分计的学业处理;凡在论文阶段的综述报告、开题报告、预答辩、答辩中有抄袭、剽窃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重新开题、延缓答辩、重新答辩、取消答辩资格或取消学位申请资格的学业处理;凡涉及纪律处分的按规定执行。
2.对一稿多投,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和责令公开道歉的处理,或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在学位论文或其它学术论文中有抄袭、剽窃他人研究成果或伪造数据等行为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处分、留校察看处分并延期一年答辩;情节严重者,取消其答辩资格,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以此获得学位的,撤销其学位;以此获取荣誉和奖励的,取消其荣誉并追回相关的物质奖励。
4.伪造学历、学位证书、学术成果、获奖证书或其他学术能力证明者,取消其证书或证明,同时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5.私自在别人成果中署名者,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改正的处理,或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的处分。未经本人同意而私自代其在成果中署名者,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和责令公开道歉的处理,或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延期一年答辩或取消学位论文答辩资格;以此获得学位者,撤销其学位。
6.请他人代写、购买论文作为自己的学术论文或学位论文者,一经查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7.有泄密行为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8.有其它形式的学术欺诈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九条 本章所规定的处理可视情况单处或并处。
第十条 对延缓答辩的研究生,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管理处(以下简称学研处)根据院系提交的有关材料,按硕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办法中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理;对取消答辩资格、取消学位申请资格人员,按规定办理退学手续;对开除学籍的研究生,其善后问题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学校只发给相关学习证明,且须在规定时间内离校,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一条 对已获学位研究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若经查证、认定,发现其学位论文或在校期间发表的与其它学术论文有学术不端行为根据情节予以公开批评或撤销其学位及所获得的相关荣誉。
第十二条 对于违反学术道德规定的研究生的导师,如果在研究生学位论文正式印刷前或发表的论文投稿前审核签字的,在处理研究生的同时也对导师作相应的处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理:通报批评,暂缓招生,取消导师资格等。
四、对学术不端行为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相关处理工作。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该委员会可聘请相关学科的校内外专家组成专门的学术道德规范鉴定小组对具体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进行鉴定甄别。
第十四条 研究生学术道德委员会的秘书处设在学研处。
第十五条 学研处和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受理有关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的事宜。
第十六条 对决定正式展开调查的举报或投诉,由学研处委托院系或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调查并提出初步的处理意见。相关学院根据需要组织不少于3人的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工作小组成员可以由校内相关专家组成,也可邀请校外专家参与。但与举报或投诉有关联的研究生指导教师不得参与工作小组。
第十七条 工作小组调查完毕应形成书面调查报告。相关院系根据工作小组的调查报告提出初步的书面处理建议报学研处。学研处审核后根据相关规定提出处理报告,报研究生学术道德委员会做出正式处理决定。
第十八条 调查结论和处理决定应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如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书面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诉。学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应在接到申诉后15个工作日之内进行复议并将结论通知当事人。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或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九条 所有相关参与人员有责任对调查资料进行保密,以保证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名誉和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二十条 被处理者认为对违反学术不端的行为处理不公的申诉由学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受理。
五、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由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实施。